拉菲国际|夫妻不用再为对方非法债务“买单”
2017/03/01 14:26
据了解,1980年版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2001年婚姻法修正时删除了该规定,同时在第41条就离婚后的债务偿还问题专门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较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在2003年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发现,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多的夫妻联手坑债权人的情况,即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
为此,较高人民法院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复衡量和价值判断后,确定了第24条表述: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后来的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的法官往往以这一条为裁决依据,一些人需要为他们的前夫(前妻)的债务“买单”。
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 法院不予保护
针对之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此次补充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较高法还表示将持续发布指导性案例,就家事审判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裁判尺度。
目前,我国正在编纂民法典,民法总则通过后将启动民法分则编纂工作。较高法表示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立法工作,对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夫妻财产问题、夫妻债务等问题作进一步分析研判,以更好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
焦点1 对夫妻一方所负非法债务不予保护
杜万华称,目前社会公众反响强烈、*不能接受的是,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无法清偿的债务,个别法院的法官在判决中也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让不知情也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另一方也承担债务。
他解释道,这一问题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欠下的赌债、毒债,都是在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产生的,依法不受法律保护,而构成犯罪的应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
另外一种情形是,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向他人借款,他人明知或应知借款目的,事后还向未举债的配偶主张共同债务的,法院也不予支持。
此外,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向他人借款,他人对其借款真实目的并不知情的,举债人主张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这就意味着,只要是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非法债务,法院将不予保护。杜万华表示,这样对夫妻一方举债用于不正当个人需求,另一方为此“买单”的利益失衡问题如何解决,会更加明确。
焦点2 法院需综合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鉴于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没有严格依法处理案件,出现不恰当判决的情况。较高法同时发布《较高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强调、细化了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要求。
现实中,一些个案存在适用24条后,虚假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其主要原因是一些法院对债务是否虚假未依法从严审查。
较高法认为,未从严查明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当事人、证人不到庭参加诉讼。为破解这一问题,《通知》明确提出,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到庭并签署保证书,法庭通过对其本人进行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权债务关系及具体债务是否真实。未举债夫妻一方虽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是虚假的,但是可以提供相关证据线索,法院也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通知》还指出,实务中未经审判,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为防止法院机械简单办案,仅凭借条、借据等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通知》要求,法院在认定夫妻一方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要综合判断,包括借贷金额、出借人经济能力、款项交付方式、地点和时间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等。
■ 对话
较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杜万华
出现问题因个别法官处理案件简单化
出现配偶一方联手债权人坑另一方情况
新京报:24条的实施情况怎么样?
杜万华:司法解释实施后,从社会效果来看,夫妻联手坑债权人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多年来情况比较平稳。但随着社会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配偶一方和债权人联手坑配偶另一方的情况开始出现。
我们也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分析,除了确实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正常债务外,有的涉及虚假债务、违法债务(赌博、吸毒、购买枪支等)。
新京报: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是不是这条规定本身出了问题?
杜万华:分析这些情况,我们觉得,一是社会诚信和道德建设没有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另外个别法院的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存在简单化的情况,特别是对债权债务关系性质的认定、证据的采信、在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甚至在情况不明时,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追加配偶一方作为被执行人。
这是法律适用过程中事实认定的问题。
“出现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
新京报:有不少人提议把24条废除,就此你怎么看?
杜万华:我关注了一下争论的情况,主流观点还是认为24条必须保留。正确与否可以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我们在保留或者废除一项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时,*要防止的是拆东墙补西墙,本来是为了防止配偶之间联手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废除了,那原来已经遏制住的不良社会现象会不会因此反弹?
我们的观点是,出现了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24条的基本内容是不错的,所针对的是真实债务、合法债务,绝不可能包括虚假债务和违法犯罪形成的债务。为了让社会公众更好地认识这一问题,我们这次对24条做了补充规定;同时针对司法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又专门发布了《通知》。
新京报:有一种观点认为,要判断共同债务的标准应该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此怎么理解?
杜万华:婚姻法17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生产经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断取得债权和物权,也不免产生债务。这个债务同时应该是夫妻共同债务。不能把共同生活简单理解为家庭生活,这个含义应该是更广泛的。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新情况,2月28日,较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增加规定了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分别作为24条的第2款、第三款。
据了解,1980年版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2001年婚姻法修正时删除了该规定,同时在第41条就离婚后的债务偿还问题专门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较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在2003年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发现,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多的夫妻联手坑债权人的情况,即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
为此,较高人民法院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复衡量和价值判断后,确定了第24条表述: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后来的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的法官往往以这一条为裁决依据,一些人需要为他们的前夫(前妻)的债务“买单”。
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 法院不予保护
针对之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此次补充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较高法还表示将持续发布指导性案例,就家事审判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裁判尺度。
目前,我国正在编纂民法典,民法总则通过后将启动民法分则编纂工作。较高法表示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立法工作,对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夫妻财产问题、夫妻债务等问题作进一步分析研判,以更好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
焦点1 对夫妻一方所负非法债务不予保护
杜万华称,目前社会公众反响强烈、*不能接受的是,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无法清偿的债务,个别法院的法官在判决中也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让不知情也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另一方也承担债务。
他解释道,这一问题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欠下的赌债、毒债,都是在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产生的,依法不受法律保护,而构成犯罪的应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
另外一种情形是,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向他人借款,他人明知或应知借款目的,事后还向未举债的配偶主张共同债务的,法院也不予支持。
此外,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向他人借款,他人对其借款真实目的并不知情的,举债人主张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这就意味着,只要是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非法债务,法院将不予保护。杜万华表示,这样对夫妻一方举债用于不正当个人需求,另一方为此“买单”的利益失衡问题如何解决,会更加明确。
焦点2 法院需综合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鉴于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没有严格依法处理案件,出现不恰当判决的情况。较高法同时发布《较高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强调、细化了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要求。
现实中,一些个案存在适用24条后,虚假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其主要原因是一些法院对债务是否虚假未依法从严审查。
较高法认为,未从严查明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当事人、证人不到庭参加诉讼。为破解这一问题,《通知》明确提出,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到庭并签署保证书,法庭通过对其本人进行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权债务关系及具体债务是否真实。未举债夫妻一方虽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是虚假的,但是可以提供相关证据线索,法院也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通知》还指出,实务中未经审判,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为防止法院机械简单办案,仅凭借条、借据等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通知》要求,法院在认定夫妻一方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要综合判断,包括借贷金额、出借人经济能力、款项交付方式、地点和时间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等。
■ 对话
较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杜万华
出现问题因个别法官处理案件简单化
出现配偶一方联手债权人坑另一方情况
新京报:24条的实施情况怎么样?
杜万华:司法解释实施后,从社会效果来看,夫妻联手坑债权人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多年来情况比较平稳。但随着社会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配偶一方和债权人联手坑配偶另一方的情况开始出现。
我们也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分析,除了确实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正常债务外,有的涉及虚假债务、违法债务(赌博、吸毒、购买枪支等)。
新京报: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是不是这条规定本身出了问题?
杜万华:分析这些情况,我们觉得,一是社会诚信和道德建设没有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另外个别法院的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存在简单化的情况,特别是对债权债务关系性质的认定、证据的采信、在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甚至在情况不明时,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追加配偶一方作为被执行人。
这是法律适用过程中事实认定的问题。
“出现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
新京报:有不少人提议把24条废除,就此你怎么看?
杜万华:我关注了一下争论的情况,主流观点还是认为24条必须保留。正确与否可以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我们在保留或者废除一项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时,*要防止的是拆东墙补西墙,本来是为了防止配偶之间联手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废除了,那原来已经遏制住的不良社会现象会不会因此反弹?
我们的观点是,出现了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24条的基本内容是不错的,所针对的是真实债务、合法债务,绝不可能包括虚假债务和违法犯罪形成的债务。为了让社会公众更好地认识这一问题,我们这次对24条做了补充规定;同时针对司法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又专门发布了《通知》。
新京报:有一种观点认为,要判断共同债务的标准应该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此怎么理解?
杜万华:婚姻法17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生产经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断取得债权和物权,也不免产生债务。这个债务同时应该是夫妻共同债务。不能把共同生活简单理解为家庭生活,这个含义应该是更广泛的。
针对这个理解争议,我们也会加大司法调研力度,条件成熟时将就此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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