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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房子给孩子今反悔 女儿告父母获法院支持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8-06-15 08:59:31

今年年初,19岁的李小梅将自己的父母告上了法庭。原来,早在5年前,她的父母就离婚了。双方离婚时在协议中约定,将二人共有的一套房子赠送给当时还未成年的女儿。而当李小梅成年后要求将房屋过户时,其父亲却显反悔之意,迟迟不愿办理相关手续。

女儿状告父母,获得成都邛崃市人民法院支持。近日法院判决,赠与行为不可撤销,父母必须把房子尽快过户给女儿。

夫妻离婚

约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女儿

李 凯与钱 琳琳在1997年8月6日登记结婚,两年后,生下了女儿李小梅。2013年7月3日,夫妻俩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某小区的一套120平房屋赠送给年仅14岁的女儿李小梅,女儿跟随其父亲生活,就居住在这所房子里。

2018年1月,年满19岁的李小梅得知这套房屋仍登记在父母名下,当即提出异议,要求父母协助办理该房屋的变更登记,母亲钱 琳琳也立即同意了,但是李 凯却一拖再拖,对女儿要求一直不协助办理。

因此,李小梅将其父母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他们于2013年7月3日在邛崃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并协助自己办理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

争议焦点

离婚协议房屋赠与子女的效力

法院受理了这个特别的诉讼官司。随后该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子女的效力问题,主要有两种意见:

名列前茅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但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视为赠与财产的权利未转移,赠与人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故其父有权不转移房屋的所有权。

第2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因此,女儿李小梅有权要求被告变更房屋产权登记。

法院判决

房子归女儿 父母尽快变更房屋所有人

今年5月底,原被告双方接受了法官的调解,李小梅与父母达成调解协议,房屋归女儿,约定两人在调解协议达成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办理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

这起发生在亲人间的官司,法官为此进行了解读。在这起官司中,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如果子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代子女做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

根据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因此,对子女是未成年人的,接受父母赠与不需要子女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即成立。

那么,赠与成立后,财产转移前,父母一方可否撤销赠与呢?根据合同法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属于道德义务,为此,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即使在财产转移登记前,父母也不能任意撤销。

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关于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求父母一方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也同时需要接受赠与的一方作出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且只能由子女自行作出。对赠与的撤销,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虽然赠与合同生效,但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父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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