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小编在开封听了一个传闻,有一位张大姐想要从熟人手中购买一套房产,但由于过户费用过高(大部分要超过房价的2%),张大姐灵机一动,决定只签订一个房屋买卖协议,以为这样就可以省一大笔费用。但是小编认为这样做是及其不靠谱的,因为没经过公证的房屋买卖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大部分人这样做,并且有用的话,很可能房屋中介就直接没饭吃了。其实,大部分房屋中介是能够公证地签订房屋合同的,并且如果任何小聪明都可以绕过中介或者骗过中介,那么中介公司作为身经百战的服务机构就太不合格了。下边我们来细细数数业主和中介们斗智斗勇的那些事情:
(1)父母和中介联合卖儿子房产未成,中介公司告法院要中介费被驳回。
某中介公司经居间,促成买房项先生、陶女士与周买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项先生与陶女士的儿子项小先生的房产出售给周买家。后因房屋产权人项小先生不同意出售,经双方协商解除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后,中介公司以项某、陶某未支付中介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中介公司确认签订合同时已知晓房屋产权人为项某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故法院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中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购房合同夫妻双方名字代签无效,并且需要向中介公司支付劳务费。
某中介公司促成袁某、朱某(卖方)与樊某(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上朱某的名字系袁某代签。后因朱某不认可该签字且不同意卖房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袁某也以朱某不同意卖房而拒绝支付中介费。审理中,中介公司确认涉案房屋系袁某与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认为夫妻一方可以代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明知涉案房屋为袁某和朱某夫妻共同共有,却未征得朱某的同意,仅让袁某一人签字,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中介公司存在过错。考虑到中介公司为促成合同签订而支出的劳务及必要费用,且袁某明知朱某不同意仍代其签字,对其自身的损失也存在一定过错,故酌情判定袁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一定的中介费。
(3)“跳单”逃中介费失败。
高某某(买方)与王某某(卖方)在某中介公司居间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签订本合同后视居间成功,居间方合法收取总房价的2%作为佣金,卖方承担1%,买方承担1%。合同签订后,高某某与王某某在未与中介公司协商解除合同情况下,又找另一家中介公司完成交易,故该中介公司分别起诉要求高某某和王某某支付中介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已促成双方签订合同,高某某、王某某无故“跳单”已构成违约,理应依据合同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并承担违约责任。审理中,经法院调解,高某某与中介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未到庭,法院缺席审理后依法判令王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4)顾客认为中介公司资质不够,拒绝支付中介费
施某某与高某某经某中介公司居间,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后施某某以中介公司未在房产交易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不具有中介资质,无权收取中介费为由,只同意支付信息服务费。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施某某支付中介费。
中介公司已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经营范围包括从事房产经纪活动,即使按规定中介公司需要向相关部门备案,该规定仅是行政管理性规定,并非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施某某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中介费无法律依据,故判令施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
上边四个案例充分说明在购房合同种买卖双方一定要诚实守信,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中介费用,毕竟能开中介公司,法律肯定是背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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